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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新规

2025-12-20 09:37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赵文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记者19日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不属于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市场份额标准等条件自2月2日起必须满足,纵向垄断协议自2月2日起生效,协议自02日起生效。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签订纵向垄断协议的,不受禁止。为明确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市场份额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设定了不同的标准和条件。认真研究分析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况,广泛征求多方意见,使政策更加精准、针对性、实效。根据新规定,固定或限制商品转售价格的纵向协议,如果经营者在协议期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且协议包含的商品营业额低于1亿元人民币,则不被禁止;对于其他纵向协议,如果协议期内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则不被禁止,也不存在流转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设定非禁止性纵向垄断协议必须满足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认定标准,统一执法标准,有利于经营者明确边界依法竞争,释放中小微企业灵活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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